摘要:医院门诊就诊,经拍片检查诊断右乳增生给予药物治疗,后诊断为右乳癌行乳腺根治术。医院误诊,但是鉴定会现场未能提供患者就诊时的影像资料,故无法判断3月19日门诊记载的右乳增生诊断是否正确。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当今社会医患矛盾加剧,医疗纠纷已成为矛盾最为尖锐的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不断完善医疗纠纷诉讼适应的法律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配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医疗纠纷有协商、行政处理、诉讼三大途径,但由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给患者方带来巨大的痛苦,越来越多的患者采取了诉讼解决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也就是说,医疗的业内规定已经作为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了。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恶性肿瘤治疗领域的医疗纠纷特点。
原告崔某某因双乳胀痛,于年3月18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右乳肿物性质待查。原告遂于年3月19日到被告天津市XX医院门诊就诊,行影像学检查后诊断:右乳增生。年8月28日,原告因查体发现右乳肿物,到被告天津市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乳外上肿物4*3cm,硬,界不清,活动,腋下可及肿大淋巴结。初步诊断为右乳癌,并于年9月5日在全麻下行右乳癌根治术。术后冰冻活检诊断为:浸润性癌。术后于年9月19日出院。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鉴定认为,医方的诊疗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所述的目前后果无因果关系。法院认为,依据天津市XX会出具的《医疗损害意见书》,医院的诊疗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且与原告所述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且医疗损害意见书中记载的门诊病历书写欠规范的原因是因原告未能提供门诊就诊时的影像学记录,无法认定病历书写欠规范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年3月18日患医院诊断“右侧乳腺肿物性质待查”,随即于3月19日至天津市XX医院门诊就诊,经拍片检查诊断右乳增生,给予药物治疗。鉴定会现场医患双方均未能提供患者就诊时的影像资料,故无法判断3月19日门诊记载的右乳增生诊断是否正确。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原告应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崔某某与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西民四初字第号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