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是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女职工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新问题,需要更好地设计权益保障路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近年来,职工队伍内部结构、思想观念、就业方式、利益诉求等不断发生变化,对工会推动用人单位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上海市总工会围绕企业贯彻落实《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情况开展调研,聚焦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落实情况、现阶段女职工劳动保护领域出现的新诉求等,归纳可推广的经验,总结存在的不足及需要提升之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
调研采取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共收取调查问卷2.3万余份。调研发现,随着《办法》的实施,该市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推动了女职工劳动条件不断改善,有力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女职工基本劳动权益得到保护。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绝大多数女职工与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得到一定保护,数据显示,随着社会发展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在工作晋升过程中,性别歧视或不平等的情况并不明显。
第二,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实现广覆盖。一是女职工“三期”权益得到较好保护,从调研结果看,85.83%的单位不存在限制女职工怀孕(或排队生育)情况,93.63%的女职工生育产假后重回原来岗位。二是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制度稳步落实,85%的单位每一年或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病、宫颈癌普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整体提升的形势下,一些单位仍存在有法不依、管理者任意违规、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和问题。
第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有待继续推进。调研数据显示,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刚过半数,外资、港澳台企业不到三分之一;对于没有签订的单位,仍有20%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这部分企业的女职工权益缺乏制度保障。
第二,各企业对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不一,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场所的提供不理想。《办法》规定,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放。但调研数据显示,大部分单位并未按该标准发放,有的按原工资收入的70%发放,有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中有73%能够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休息场所,其他企业中能够提供休息场所的不超过50%。
第三,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经期、更年期重视不够。从调查数据看,大多数单位对于经期、更年期女职工保护问题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