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指引:
医疗纠纷案的审理和判决,法院通常高度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原因是医疗纠纷涉及的医学知识专业性强,法官并不具备这些,导致难以凭自身的专业能力对医方是否过错和过错承担作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如果鉴定机构对案件出具医方有过错及给出参与度或原因力大小的情况,法院都会在此范围内认定医方的责任,但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超出这个范围判定医方的责任。
医案参考:
年,患者杨某因乳腺医院就诊,某医院经病理切片检查后,诊断为非特异性慢性乳腺炎,遂给患者做了右侧乳腺切除手术。年,患者因胸骨前疼痛,左腋窝肿块,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及病检确诊为左侧腋窝、纵隔淋巴结、胸骨、双肺转移癌。医院对患者年检查并保存的样本进行再次检查,发现年时切除的肿块系浸润性小叶原位癌。医院误诊造成其病情恶化、延误诊治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20%-40%的次要责任。医院承担70%的责任。
姚律简析:
医方对前述案件的判决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依据,明显不公正,偏袒患方,理由是既然司法鉴定机构给出了过错参与度的范围为20%-40%,顶格判也只应该判40%的责任。因此,医方提起了上诉,但二审仍然维持判定医方70%的责任。
那么法院为什么可以不按鉴定意见给出的参与度范围判决呢?姚律师认为有几个因素:
一、司法鉴定意见出具的过错参与度只是一种参考范围,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要绝对采信;
二、司法鉴定意见只是判断医方过错的一种证据,并非唯一的证据,法院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作出判定。上述案例中,医方将乳腺癌误诊为炎症,严重影响了患方的健康,甚至生命,这影响了法院对医方的评价;
三、患方有时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询和质证,如果切中要点,表明鉴定意见给出的参与度过低,也将促使法院可能超出鉴定建议的范围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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