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10日起可通过银购买储蓄国债为不实报道
财*部站9月7日消息,近日,部分电视和络媒体发布有关储蓄国债(电子式)上银行销售的报道,称2012年9月10日起可通过银购买2012年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这些报道与财*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符。
财*部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部公告2012年第60号》和《财*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2〕130号)规定,2012年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售渠道为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点,不能通过银购买。
同时,财*部表示,《财*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上银行销售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2〕86号)和《财*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2012年储蓄国债(电子式)上银行销售试点承销团成员名单的通知》(财库〔2012〕131号)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上银行销售试点开始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2012年试点承销团成员为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和交通银行(601328)。